對於兼具索賄與敲詐因素的案件,理論與實務界均存在很大爭議。認為兩罪無法競合的觀點忽視了勒索手段的不法本質,難以實現全面評價的目標,也不符合刑法的規定。認為兩罪屬於法條競合的觀點忽視了索取的外延要寬於敲詐勒索罪的脅迫外延,同時會導致顯著的罪刑失衡。判斷是否成立兩罪的想像競合需關注三個要件:第一,脅迫手段必須體現利用職務之便,即惡害內容處於行為人或與行為人具有隸屬、制約關係的他人的職權範圍之內,抑或相關職權為行為人實施脅迫行為、製造使被害人相信存在惡害將會實現的可能提供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二,利用職務之便的脅迫必須能使被害人陷入心理被強制的狀態,需要綜合利益類型、利益正當與否、利益形態以及利益是否確定進行判斷;第三,被害人陷入心理被強制的狀態能夠歸屬於行為人的脅迫行為,這需要特別考慮推定的被害人承諾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