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對責任理論的梳理可知,早期責任本質的理論涉及意志是否自由之爭,而近代的責任概念從事實走向論斷,將意志自由作為規範上的假設前提,同時責任概念不斷向著更規範發展。目前的法人責任理論可以分為自然人模式與法人模式兩種進路,前者與法人犯罪的特徵衝突,而後者是對傳統責任主義的突破。但是,傳統責任主義本就建立於自然人犯罪的基礎之上,與法人責任理論分屬兩種體系,透過對「意志」的強行解釋無益於二者的融合,甚至會帶來概念的混淆。應當著眼於法人的設立、運行、決策本身,對其遵守規範的能力和破壞規範的可歸責性提出規範判斷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