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確定判決關於緩刑負擔其中應履行事項,主文諭知「由檢察官以適當方式指定其金額及給付方式」,本判決認為重大違背法令,理由為:法院裁判係適用法律之結果,其有罪判決之主文,乃法院對於起訴案件所為判斷之結論,主文具有確定力、執行力,其內容自須具體、明確,始足作為執行之標的。倘法院所命附被告應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之負擔,其內容不符合明確性原則,而無從為民事強制執行之依據,或其重要事項,尚需委諸其他機關或由他人決定,始足完備,其所為附負擔部分之判決,即屬重大違背法令,而不生效力,但因具有判決之形式,仍應依非常上訴程序,將該違法部分之確定判決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