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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抵銷適格——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069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民法第179條之不當得利應負返還其所受利益者,須受益者所受利益,係無法律上之原因,始足構成。倘當事人間具有承攬契約關係,則承攬人基於承攬契約受領定作人給付工程款而受利益,固有法律上之原因,惟承攬人所請領之款項,經查核發現有重複請領或虛報工項之情形,該部分因不具備工作之對價性,有關「溢領」之款項,即欠缺法律上原因,構成不當得利,定作人得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再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同法第33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當定作人對承攬人有不當得利債權,承攬人對定作人有承攬報酬債權,二者皆為金錢債權,倘均屆清償期,定作人自得依前開規定主張抵銷。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抵銷適格、不當得利、承攬報酬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609 (2026: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詐害債權——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767號
該期刊-下一篇 承攬瑕疵——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9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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