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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609 (2026: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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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承攬瑕疵——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995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承攬人不完全給付所肇致定作人之損害,除前開之「瑕疵損害」外,另有「瑕疵結果損害」類型(即加害給付),係指工作瑕疵所致定作人之人身或財產等固有法益遭受履行以外之其他損害而言,定作人得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不完全給付之規定,對承攬人請求損害賠償,不受民法第498條至第501條瑕疵發見期間之限制,亦無民法第514條第1項短期消滅時效之適用,其損害賠償時效期間為15年,係於損害發生時起算,避免被害人未生損害即起算時效或時效已完成之不合理現象。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承攬瑕疵
、
加害給付
、
瑕疵結果損害
、
不完全給付
、
消滅時效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609 (2026: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抵銷適格——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069號
該期刊-下一篇
最高限額抵押權——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3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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