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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當事人恆定主義——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885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固有明文。惟揆其立法理由,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卻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再綜合同條第1項、第4項依序關於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移轉之效力;訴訟告知或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等相關規定,與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制度自寬鬆到嚴謹之立法沿革,其價值判斷及所欲實踐之目的各節,參互以察,可知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倘非為阻卻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亦非為避免該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者,不應准許,始符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制度之規範目的。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當事人恆定主義、訴訟繫屬登記、善意取得、公示方法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608 (2026: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闡明權——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210號
該期刊-下一篇 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0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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