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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闡明權——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210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又依原告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其主張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第199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審判長因定訴訟關係之闡明權,同時為其義務,故審判長對於訴訟關係未盡此項必要之處置,違背闡明之義務者,其訴訟程序即難謂無重大瑕疵,基此所為之判決,自屬違背法令。
起訖頁 1-2
關鍵詞 闡明權、闡明義務、判決違背法令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608 (2026: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182號
該期刊-下一篇 當事人恆定主義——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8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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