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引擎優化據其行為模式可歸納為信源優化型、長尾覆蓋型、聲譽控制型、模型干預型等四類,相較搜尋引擎優化提出了新的規制需求。結合經濟法原理和生成式引擎優化實踐,可總結出真實性、透明性、正當性和合比例性四項合法性評價標準,繼而結合不同生成式引擎優化類型予以分別判斷。通過對經濟法不實宣傳規範群、廣告標識義務規範群、網路不正當競爭條款、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等相關規範的解釋適用,可建構起生成式引擎優化的規制體系。推進執法機構、司法部門、人工智慧服務提供者、消費者等多元主體之間的協作配合將進一步夯實規制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