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期限是行政訴訟法上的程序制度,屬於訴訟要件之一,與訴訟時效在訴訟上的效果近似。其以儘早確定行政法律關係、維護法的安定性為首要目標,在制度設計上始終注重對當事人訴權的保護。起訴期限目前一體適用於各種訴訟請求,但應當限縮於撤銷行政決定的訴訟請求,給付請求因面向未來而不應受到起訴期限限制,確認請求只應受確認利益的限制。起訴期限存在主觀和客觀的雙重期限,在主觀性起訴期限的起算方式上應當以權利人可以行使訴權為判斷基準。在權利人行使訴權存在障礙時,目前法律上設置了起訴期限停止和延長的規定,但兩者難以區分且效果近似,可作統一規定,並將停止事由類型化,以便於當事人準確認識並能實際行使訴權。唯有起訴期限設計得當,才能合理平衡法安定性和訴權保障的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