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調同案同判的同時,不能忽視差異化判決的現實意義,不應簡單地將差異化判決視為同案同判的對立面。合理的差異化判決源自同案同判原則的非絕對性,也構成對同案同判原則的動態調適。差異化判決在司法實踐中存在“過度化”與“保守化”兩種偏差,以及為了防止其淪為恣意裁判,因而須明確其中的說理義務。相較於一般性判決,差異化判決的說理義務在說理邏輯及論證結構、受眾預期及說理目標、義務屬性及約束強度、說理功能及作用機制等方面均存在特殊之處。差異化判決說理義務的內容主要包括事實認定差異的說理、價值衡量差異的說理、法律解釋差異的說理等三個向度。差異化判決說理的有效性不僅依賴於內容要素的完備,也需立足我國成文法體制與司法運行機制,從實體規範構造、程序機制構建、文書載體優化、監督保障機制等方面構築制度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