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資產作價出資是數據資產流通利用的形式創新。數據資產出資的制度展開應依數據本質屬性,遵循公司法價值理念,妥當權衡自治與管制,對出資規則做適應性解釋。數據資產的出資標的是數據財產權,出資人既可以完整的數據財產權出資,也可以獨立的數據使用權、經營權出資。因數據流通利用是數據價值實現的主要方式,以數據使用權、經營權出資應成為數據資產出資的主要形式,且是公共數據出資的唯一形式。出資協議簽訂方面,專業評估機構評估並非必要,出資人與公司協商確定價格即為公允價格;協議內容上,不應限制出資比例,但應要求所出資數據與公司經營存在關聯性。出資義務履行方面,出資人負有依協議約定不得許可他人利用數據等附屬義務,該義務在出資人轉讓股權時不消滅且不轉移。瑕疵出資應對方面,應著重完善董事等經營管理人員維護資本充實責任體系,應在細致區分董事角色和清晰界分評估、催繳、驗收等職責基礎上實現董事責任細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