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記錄封存的正當性在於,相關犯罪記錄已經隨著時間的流逝失去了與在現時社會中構建行為規範並維繫社會存續的意義關聯,不應再被法律所關注。據此,應當建立二階段的犯罪記錄封存模式,第一階段的封存旨在恢復犯罪人因犯罪而喪失的資格和權利,第二階段的封存則徹底排除犯罪記錄對犯罪人的不利影響。無論哪一階段的封存,只要立法者推定的犯罪記錄法律意義消失的時間屆滿,就應當封存犯罪記錄。至於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只是影響立法者對犯罪記錄法律意義衰減速率推定的因素,僅能導致封存時效的中斷和縮減。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犯罪不應適用犯罪記錄封存。對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犯罪應規定相同的封存時效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