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訴訟立法經過歷次修改形成了現行的三種案外人救濟之訴,即執行異議之訴、案外人再審申請與第三人撤銷之訴並存的制度格局。在認可現行立法方案具有民主立法原則意義上的正當性的同時,也應意識到由此導致了司法權威消解、程序功能重疊以及審判資源浪費的現實困境。為厘清各種救濟程序間的關系,應當通過解釋論設置明確的區分標準,將是否存在執行程序設置為形式要件,將是否可認定錯誤裁判損害案外人利益設置為實質要件,從而尋求案外人救濟之訴的體系整合。實質要件中對案外人的損害應嚴格限制於詐害訴訟、履行不能及特定風險三種情形。最終,在形式與實質要件交叉而成的坐標系“四象限” 中,應當分別適用案外人申請再審、第三人撤銷之訴、另行起訴與執行異議之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