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對標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但未及時或有效阻止法院對標的物的拍賣,待拍賣成交裁定生效後,構成對案外人財產的不當執行(“誤拍”)。《執行異議之訴解釋》第6條就此作出部分規定,但存在可商榷、可質疑之處。在司法拍賣採用修正的“公法說”前提下,拍定人(申請執行人作為拍定人除外)對標的物所有權的安定性獲得優先保護。除非拍定人非善意競買或者執行行為因特別嚴重的程序違法而無效,否則案外人無權請求撤銷拍賣成交裁定並追回標的物。在執行異議之訴審理過程中,當案外人不能追回被“誤拍”的財產,可以經法院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為給付變價款。因“誤拍” 容易陷入利益平衡的困局,有必要完善財產查封、案外人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三道防線,運用權利外觀的推定效力及證明責任規範,預防“誤拍”的發生。其中,對執行異議之訴應採用“新形成之訴說”或“救濟之訴說”,儘量一次性、一體化解決標的物可執行性與標的物權屬的爭議,提高“誤拍”救濟的效率和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