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幫助犯應當對違法所得承擔有限抑或連帶退賠責任,司法立場歷來不統一,存在全部連帶責任說、部分連帶責任說以及以實際所得為限退賠說等多種觀點,究其原因,理論與實踐對沒收違法所得退賠責任的性質究竟是刑罰還是保安處分一直搖擺不定。應明確,沒收違法所得是一種財產衡平措施,目的在於昭示任何人不得通過犯罪獲利,預防行為人利用違法所得再次實施犯罪。共同犯罪中幫助犯的範圍宜採取行為共同說的共犯觀點,在確定共同犯罪人的整體退賠範圍前提下,幫助犯僅在其實質支配範圍內承擔退賠責任。基於此,共同犯罪中幫助犯的違法所得退賠責任為:首先,幫助犯以實施犯罪為目的而獲取的工資、提成等屬於退賠範圍;其次,行為人需要對其實際佔有的違法所得,承擔連帶退賠責任;最後,對於既非工資分紅,也未實際佔有的違法所得,要以實質處分和支配權限為標準,結合行為人的職位、工作性質以及銀行流水等綜合判斷是否應當退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