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技術複雜性及法律滯後性的雙重影響,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錯誤個人信息在侵權責任成立認定階段存在保護權益範圍不清、歸責原則混亂、責任成立認定規範衝突及構成要件尤其是因果關係難以證明等問題。對此,應以實現“促進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發展和規範應用”與“保護公民合法權益” 這兩項基本目標的平衡為出發點,通過侵害的直接性標準等確定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錯誤個人信息侵權場合的權益保護範圍;通過類型區分的方法明確歸責原則,在涉及個人信息處理者侵權時為過錯推定歸責,其他的為一般過錯歸責;並在過錯歸責的基礎上確定責任成立的規範基礎,將《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等與第998條分別採用的構成要件與利益權衡兩種方法在作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錯誤個人信息侵權責任成立的認定時結合起來,共同展開相應法律效果的評價工作。當難以確定誰的行為導致錯誤個人信息生成時,可以類推適用《民法典》第1254條第1款的補償規則,由可能加害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與使用者補償受害人,以在受害人保護與人工智能產業發展之間取得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