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刑法學界熱烈討論了事後的法益恢復行為與出罪的關係,這一討論中所呈現的基本主張與德日刑法學界強調事後行為僅僅與量刑有關、與犯罪成立與否無關之普遍見解明顯不同,這意味著正確處理事後行為與犯罪成立之間的關係,是建構中國自主刑法知識體系的重大突破口。雖然中外傳統刑法理論都圍繞著危害行為來確立犯罪成立的界限,但是,我國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都表明,能夠說明行為人是否忠誠于法規範的事後行為也是確立犯罪成立與否的要素。如果行為人的事後行為證明行為人的意志已經切實地定向在忠誠法規範的立場上,就無需再將行為人已經實施的危害行為認定為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