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加速演進的背景下,商事調解作為與訴訟、仲裁並駕齊驅的“三駕馬車”,在價值上早已超越定分止爭的傳統工具範疇。貫徹實施好《商事調解條例》,必須立足時代方位與發展全局,準確把握其立法精神,深刻理解中國商事調解對於驅動高質量經濟發展、助推高水平對外開放、貢獻全球治理東方智慧的三重戰略價值。在功能定位上,應當將商事調解視為一項獨立的糾紛解決機制,理順其與訴訟、仲裁、人民調解的相互關係;在組織屬性上,應當明確商事調解組織的非營利性,破解其市場化發展動力不足的困境;在行業治理上,應當堅持以行業組織為主的治理模式,處理好政府職能與行業自治邊界。基於上述戰略認識與性質定位,推動我國商事調解發展,須以我國商事調解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過程中所特有的問題為實踐基礎;在市場需求、服務供給、風險配置等維度重構商事調解市場生態;在法律規制層面進一步完善配套規則,促進商事調解的法治化發展,在協議可執行性上審慎解決與《新加坡調解公約》的對接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