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辯護旨在保障被追訴人財產權免受不當的限制或剝奪。其以刑事訴訟中的財物為辯護對象,以涉案財物處置程序和量刑程序為辯護空間,是一種獨立的辯護形態。以辯護的具體問題指向為基準,可構建由涉案財物辯護和財產刑辯護組成的二元財產辯護論。前者指向涉案財物處置的程序合法性和範圍適當性問題,以涉案財物為辯護對象,旨在保障被追訴人在涉案財物處置程序中的財產權益。後者指向財產刑量刑的恰當性問題,以合法財產為辯護對象,旨在說服法院作出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財產刑的裁判。《刑事訴訟法》再修改應將有效的財產辯護理念貫穿於涉案財物處置及量刑全流程,全面優化財產調查制度、涉案財物強制措施體系以及圍繞涉案財物處置和財產刑量刑的指控及審判程序,為財產辯護搭建良好的運行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