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管轄關聯的寬鬆化設定為異地趨利性執法提供了制度空間,但僅此並不足以證成限縮管轄關聯方案的正當性。正確理解管轄關聯,應區分抽象管轄權與具體管轄權:前者通過管轄關聯的有或無,解決管轄資格是否存在的問題,承載示明管轄選擇空間與執法司法主權的功能;後者通過管轄關聯的強或弱,解決管轄資格如何實現的問題,本質是執法司法機關內部事權分配規則。異地趨利性執法暴露出管轄體系的真正問題不在於管轄關聯的設定過於寬鬆以致抽象管轄權普遍確立,而是缺少具體管轄權層面的執法司法事權分配規則,使辦案機關藉由抽象管轄權的規定獲得實現具體管轄權的能力。應當引入針對弱管轄關聯的阻斷規則以規範具體管轄權實現,包括管轄關聯創設禁止規則、非實質性損害的管轄必要性規則、併案關聯的一次用盡規則以及基於回避事由的管轄禁止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