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理論與制度普遍將行刑反向銜接的適用範圍限定於解決“不刑不罰”問題。然而,若司法機關在辦案中發現因監管漏洞導致類罪頻發時,應通過制發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與司法建議實現預防,這同樣是反向銜接的應有之義。將反向銜接擴展至類罪預防,有助於構建治罪與治理並重的執法司法格局。實踐中預防類罪式反向銜接雖既有零散的規範依據,也有指導性案例支撐,但仍面臨制度依據不足、“兩法銜接平臺”信息共享不暢、內外主體協同困難、建議剛性欠缺等困境。應從學理上明確其制度定位、系統修改相關規範、完善銜接平臺與配套保障機制、發佈指導性案例,從而推動從個案辦理到類罪預防的治理轉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