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犯罪是普遍存在且容易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金融犯罪類型。現行罪名體系根據貸款犯罪主體間對應關係或沿襲金融體制改革歷程而構建,但各罪名的構成要件規定之間的離散性大於整體規制體系的耦合性。貸款犯罪侵害的核心法益應為貸款資金安全,而不應擴張至更寬泛的信貸範疇,且侵害對象主要是銀行。對此,應當在辨析法益保護次序的基礎上,重新調整貸款犯罪體系。基於核心法益與公私主體專業能力及風險注意義務相匹配的考量,建議廢除未明確以貸款資金安全為保護法益的高利轉貸罪。在複合法益框架中,騙取貸款罪、貸款詐騙罪同時侵害了具有輔助性、解析性與計量性特徵的信用法益,違法發放貸款罪則侵害了相對獨立的信任法益。上述法益區分可以合理解釋各罪名的成罪事由差異,尤其是在騙取貸款罪立案後償還欠款可以實現法益的部分或整體修復,進而獲得罪責減輕乃至出罪的司法處理,並可出於融資促進的政策需要,在適用中對各罪作充分且妥當的司法限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