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研究將預防性犯罪化作為一個整體展開學理建構,制約了預防性犯罪化理論的發展和其對預防性犯罪化實踐的指導作用。預防性犯罪化作為犯罪化的補充方式,可區分為直接預防性犯罪化和間接預防性犯罪化。直接預防性犯罪化和間接預防性犯罪化都具有報應根據和預防根據,但是兩種根據在各自正當性中的地位存在差異。直接預防性犯罪化立法應當受到“為了保護重大超個人法益”“僅處罰嚴重侵害重大超個人法益的侵害犯不能有效保護法益安全”和“提前處罰危險行為具有預防法益侵害結果發生的功能”三項原則的限制。間接預防性犯罪化立法應當受到“為了保護重大超個人法益”“僅提前處罰危險行為不能有效預防法益侵害結果的發生”“早期危險行為具有促進嚴重侵害重大超個人法益的後續犯罪發生的嚴重危險”和“超前處罰早期危險行為具有阻止後續犯罪的功能”四項原則的限制。除堅持上述限制原則外,預防性犯罪化立法還應當具有實證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