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負擔基礎信息搜集的場合,屬對財產自負其責,反向劃定了不作為詐騙的大致成立範圍。在特殊場合要排除被害人對信息搜集的負擔,這是講求底層邏輯;同時,又要區分不同領域、結合風險大小與被害人的風險認知及其信息搜集能力等,分配與其相適應的信息搜集負擔,這是注重分層思維。被害人不負擔或者已經進行了信息搜集時,脫離了被害人的管轄範圍,這時要以作為義務為核心,限定地檢討不作為詐騙的成立與否。行為人對於關乎財產的基礎信息相對于被害人具有優勢地位,並且雙方之間存在特別信任關係,或者是先行行為創設了不被允許的危險時,此時的未告知就是對法益侵害結果進程或者結果原因的支配,能評價為不作為的欺騙行為。立足“特定條件下對基礎信息的優勢地位”這一歸責依據進行遞進式審查,能夠保證處罰不作為詐騙的例外性,在冒領社會保險等領域體現對詐騙罪成立範圍的限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