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公法類實務選編共收錄10則,計有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判決2則,涉及禁制標線之性質及發生效力之時點;公用地役關係中之長久性要件。最高行政法院判決7則,涉及性平會調查認定性騷擾成立後,其所提出之處理建議,學校是否必須採納?被害人又是否有請求學校作成特定之處理結果;對於不同時段或不同主管對受評人所為平時考評紀錄間有優劣差異之變化時,法院應應否或如何審查;選錄臺灣首件氣候訴訟,涉及環團認經濟部制定的「用電大戶條款」過於寬鬆,無法有效推動企業減碳,而欲提起「公益訴訟」;公務人員遭調任不同陞遷序列之職務,是否得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限期回復原狀」如何定性之問題,即:是否為裁罰性不利處分之爭議;行政機關應如何符合「責罰相當」適切裁處罰鍰;行政程序法第139條所稱「書面」,是否以單一性文件為必要。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則,涉及主管機關將審議會審議後作成解除列冊之決議,通知提報人,該通知之性質是否為行政處分,值得讀者研析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