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知名運動用品公司,其於我國擁有註冊商標「ABC」,指定使用在運動用品,包括運動背包。同時,甲為開拓東南亞市場,亦在泰國註冊相同商標,以利拓展運動用品之銷售。乙為攀附商標「ABC」之品牌商譽,於其所計畫產銷的運動背包X附上展示商標「ABC+」的吊牌,由於該商標與商標「ABC」高度近似,乙深知若於我國行銷此款運動背包X將會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而有商標侵權之疑慮。遂指示丙為其製作符合運動背包X的吊牌,並出口至泰國,再由泰國分公司將該吊牌配裝商標「ABC+」的圖樣,掛置於運動背包X,以為行銷。甲得知丙為乙製作吊牌輸出泰國,為阻斷其供應,乃依商標法第68條第2項對丙提起訴訟,並請求相應之救濟。試問甲之起訴是否有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