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家從事自動光學檢測設備之設計製造買賣業務的非公開發行公司,該公司章程設有3名董事及1名監察人。原董事長甲於2025年7月10日死亡,導致公司董事不足3人,缺額達三分之一。然而,X公司並未於法定期限內補選董事。其後,X公司於2025年10月30日召開董事會,推選董事乙擔任董事長,並決議召開股東臨時會。乙乃以董事會代表人名義,於同年12月1日召開股東臨時會,討論提高資本額並發行新股辦理現金增資新臺幣3,200萬元及修正公司章程之議案,現場於股東爭議中,主席宣布兩議案均決議通過。X公司股東丙乃提起訴訟,主張董事會僅能做成召集股東會補選董事之決議,其餘決議因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致董事會組成不合法而無效。因此,乙不得以X公司董事會名義召集系爭股東會,系爭股東會決議自屬無效。縱該決議有效,亦應予以撤銷等情,先位聲明求為確認系爭股東會決議無效,備位聲明求為撤銷系爭股東會決議之判決。試問:丙之主張是否有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