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空飛行器技術的規模化應用已實質突破傳統物理空間的二維平面格局,對以中國大陸民法典為基石的陸域私權體系構成根本性挑戰。現行私法規範的滯後性表現為低空權利體系的疊床架屋、行為規制的規範失配及責任體系的功能障礙。借鑑海域使用權制度,空域使用權應被界定為具備準物權屬性的用益物權,並藉由數位孿生與電子圍欄技術實現客體特定化。循此邏輯,法律在權利配置層面應確立空域的垂直分層、數據的權屬分類與電磁頻譜動態共用規則;在行為規制框架中細化基於法益位階的空域行為優先規則,確立生命法益優位的演算法價值序列;在責任分配過程上引入以風險係數為核心的梯度歸責模型,建構涵蓋責任主體穿透認定與社會化風險分擔的多元救濟體系。當飛行器衝決物理空間的既有法權秩序時,低空私法制度既要將技術邏輯內化為規範構造,更需以價值理性馴服技術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