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婚姻家事安排》和《民商事判決安排》採用的「認可優先」和「一事不再理」規則可在相當程度上減少重複型平行訴訟需求,但卻可能導致當事人爭相在有利於己的法域起訴,並使對抗型平行訴訟得以繼續推進。兩安排的規則設置更加接近剛性規制模式,其優點是法律適用上比較明確可預見,但缺少對其他相關因素的考量,容易為當事人所利用開展訴訟競速,因此需要合理借鑑彈性規制模式的長處,從跨境訴訟競速的生成機制和基本因果關係鏈入手,抓住管轄權衝突、先受理原則和訴訟競速行為等三個核心節點,在條件成熟時推動兩地直接管轄權規則的適度協調以減少管轄權積極衝突,對協調管轄權的先受理原則進行軟化處理,並對訴訟競速行為賦予否定性法律後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