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成果關鍵之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入法已近30年。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其訂定時應邀請家長參與,目的係整合學校與家庭資源、促進親師合作,為個別學生規劃適性教育。然而IEP訂定之程序規範,尤其在家長參與方面,或過於概括或法未明文,不但無法充分反映特教實務運作觀點,法院亦難以闡釋學校應遵循之依據。綜合實務觀察並參酌美國法規,本文為我國特教法規提出建議:一、IEP之團隊組成,明定應不可少成員;法定代理人和實際照顧者非同一人時,校方邀請標準應明確。二、IEP會議形式應有規範,以一般實體會議為原則,經校方和家長同意,可用「影像會議」或「電話會議」替代;若家長為身心障礙者,校方應在家長參與IEP會議時作「合理調整」。三、校方應於會議前提供家長IEP擬稿,促進家長有意義參與。四、校方應於完成訂定後,主動給予家長定稿副本,救濟途徑亦應一併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