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35號判決之後,法人侵權責任已因最高法院的法之續造隱然發生典範轉移:從民法框架下之法人間接責任,逐漸走向法人間接責任與法人直接責任並存之雙軌體系。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1305號裁定表面上藉由界定請求權之性質來決定時效問題,實際上隱含著法人侵權責任的體系意義。是故未來關於法人侵權責任之討論,不應再化約為「得否以民法第184條為請求權基礎」,而須體察民法侵權責任體系之轉變,且防範可能之責任氾濫。此事關法人侵權責任之整體理論建構,本文謹以本裁定作為開啟前述理論視野之契機,期能引發更多討論,以作為未來理論建構之準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