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公法類實務選編共收錄11則,計有憲法法庭判決1則,涉及犯最重本刑為死刑之罪的追訴權時效變更案。最高行政法院判決7則,涉及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作成調查報告之性質,行為人對之得否提起撤銷訴訟;就非給付不當得利的支出費用型不當得利次類型之說明;「法律保留原則」與「共同違失行為」概念之正確闡釋;教師對於公立學校對其解聘之措施不服,應如何救濟,以及何時發生終止聘約之效力;提起撤銷訴訟者,除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起;變更其殯葬政策,乃廢止審核通過處分,是否適法則涉及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所謂「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變更」應如何解釋;大學教師升等評審,行政法院能否或如何審查。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則,涉及「保護規範」理論之功能說明。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判決1則,涉及在性騷擾認定上,明確採納「合理被害人標準」作為特定言行是否涉及性騷之判準。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裁定1則,涉及教師對一定期間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處分,應如何救濟,值得讀者研析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