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共選錄十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572號判決揭示,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關於事實陳述,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非不法。意見表達,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其次,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62號判決指出,委任契約乃以當事人之信賴關係為基礎所成立之契約,縱使當事人間有不得終止之特約,如其信賴關係已動搖,仍適用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均得隨時予以終止,否則實與成立委任契約之信賴基礎有違。此外,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22號判決表示,消保法第51條所謂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包含消費者以企業經營者違反同法第22條規定為由,對之所提起之損害賠償訴訟,不以消費者依第7條第3項規定所提訴訟為限。末者,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804號判決有謂,讓與擔保之當事人倘未約定實行方法,擔保權人就變價或估價受償,固有決定權,惟若恣意不為實行、怠於清算、不履行其清算之義務,或兩造就未償債權或擔保物價值有所爭執者,債務人為完成債務清算,及取得擔保物之剩餘價值,自得訴請法院裁判清算,並依清算結果請求剩餘價值之給付,殊值留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