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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損害賠償法上的回復原狀與金錢賠償
作者 王千維
中文摘要
民法第213條之規定不僅揭櫫損害賠償之方法,同時亦在劃定損害賠償之範圍,因而導出責任範圍因果關係之理念與全部賠償原則。傳統見解所採之差額說乃在具體化責任範圍因果關係上之全部損害。然而,差額說卻係建構在條件關係的基礎之上,以致對各該所應賠償之損害欠缺規範性之評價。從而,有賴相當因果關係與法規目的說,以及損益相抵等理念對其加以修正。
民法第213條之規定所保護者,乃係被害人(或債權人)之「完整利益」,與民法第214條、第215條等規定所保護之對象乃是被害客體之「價值利益」,迥不相同。並且,民法第215條所定之「不能」,係指「自始客觀不能」以及「嗣後客觀不能」而言,惟若被害客體本身具替代性者,則不生「不能」之問題。
再者,民法第514條8所欲賠償之對象,雖被定位為非財產損害,惟就其賠償金額之量定上,卻反映了一定財產化之色彩。所謂「非財產損害商業化之思想」,乃係指非財產利益原本固無財產價值可言,惟其若在交易市場上得被評價具有一定客觀財產價值者,則此等非財產利益所受之損害乃成為財產損害,進而有適用民法第215條規定之可能性。
起訖頁 115-162
關鍵詞 完整利益價值利益應有狀態代償利益責任範圍因果關係全部賠償原則差額說損益相抵以新換舊財產上結果損害非財產損害之商業化物之抽象使用利益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2607 (37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1025593137408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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