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件侵權行為責任,有以下幾個重點,值得再進一步探討: 我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款謂「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並且於同法第44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類似條文於第45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起駛、第48條規定轉彎或變換車道、第49條規定迴車、第50條規定倒車等行為應注意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