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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扶養事件之親屬會議──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281號及113年度台簡抗字第164號裁定
作者 李太正
中文摘要
按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民法第1120條雖定有明文,惟此係扶養當事人間關於扶養方法之規定。倘扶養義務者依民法第179條規定,主張其他扶養義務者應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因非受扶養權利者與扶養義務者間關於扶養方法之爭議,應無民法第1120條規定之適用。
起訖頁 25-33
關鍵詞 親屬會議扶養方法代墊扶養費未成年子女
刊名 裁判時報  
期數 202605 (16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0779836202605167003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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