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提出「虛坪改革」方案,其中擬透過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將停車空間登記為專有部分,以達成降低公設比之目的;其條文草案,主要是借鏡外國立法例,特別是日本司法實務之見解,以為準則。 上開改革方案,固值得支持,但問題在於,依我國民法規定,登記為不動產物權變動、處分(民法第758條、第759條)或對抗(民法第836條之1等)之要件,土地法及其授權訂定之法令乃設有登記制度,是關於區分所有建物之測繪、登記等準則,應制(訂)定於前開土地法及其相關法令中。 又,停車空間內大多包含法定停車空間,而法定停車空間之設置,是基於建築法規之規定,乃區分所有建物之附屬設施,僅供區分所有權人使用,將其登記成專有部分,不僅悖於現行不動產登記是肩負協助建築公法規範之任務,且違反法定停車空間之本質,更悖於不動產登記之學理。 再者,借鏡日本法時,對日本停車空間此一複雜糾葛之法律現象,是有必要加以面對。亦即,於引用日本法院判決見解,將停車空間設定為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時,恐同樣面臨諸多「不確定之法律概念」之運用、判斷,致造成法之不安定性,更遑論其司法實務見解是與建築管理法制脫鉤,且見解分歧。從而,上開改革方案,似應再審慎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