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居住正義的要求下,我國對於高房價抑制,有諸多的政策思維與選擇,其中,2023年修正房屋稅條例之「囤房稅2.0」受到矚目,乃透過稅捐的手段,欲達成房屋釋出而房價下降的目的,房屋稅作為「財產持有」,正當性基礎,包括量能課稅原則、量益原則,以及財富重分配理論等,而我國司法院釋字第369號解釋則對此制度為合憲性的解釋,認為房屋稅之制定為立法裁量事項,符合租稅法律主義,且符合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09號判決則指出,房屋稅具有「財產稅」之屬性,但財產未必有供實際使用產生收益,且課徵標的實為財產之潛在收益可能,具經濟目標與社會目標之追求目的。 本文針對「囤房稅2.0」,就稅捐政策之司法審查、手段是否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囤房稅」屬為達成特定社會目的所為之加重等進行分析,並主張應自立法論的角度,除傳統進行法釋義學外,後續應從立法論過程,與將來實施後之實證進行分析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