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買賣的特點在於,建商在建案興建完成前即對外銷售,由於履約期間較長,建商履約能力發生變化的風險較高,為保護購買預售屋的消費者,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授權,於2010年8月16日增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下稱買賣契約書範本)第6條之1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應記載事項)第7點之1,將履約擔保機制納入預售屋買賣交易架構中,並於2011年5月1日生效,惟自履約擔保機制頒布後,實務上仍時有發生興建商倒閉的案件,如新北市中和區山琳建設「青慕淳」案、臺北市中山區松助營造「國賓松下」案及新北市樹林區沅臻建設「凱旋大苑」案等,對市場上造成不良影響,由於該等建案多係以「不動產開發信託」及「價金信託」方式(下稱履約擔保信託)提供擔保,衍生民眾對於履約擔保信託制度之質疑,本文爰從該制度之定位面、生態面及規範技術面探討其相關問題,以期為未來改善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