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自古以來,土地問題即是國家之重要根本議題,且為憲法第15條人民財產權保障之重要客體而具有重要意涵,然因土地具有諸多特性(如區位不變與數量微增等)而帶有濃厚公共利益色彩,尤其亦具有承載力(其上得建屋等)而得滿足人民憲法第10條之(適足)居住基本權。茲因近時住宅房價持續上漲,人民購屋痛苦指數亦持續增加而成為極為重要之公眾議題。有鑑及此,內政部於今(112)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平均地權條例,本文乃以之為例,並藉由幾則司法院相關解釋(以比例原則等為釋憲基礎)與運用法律經濟分析法分析其相關議題,最後於前揭論述之結論上,嘗試提出相關建議(輔助措施)、並以之作為本文之結語。茲由初步研究發現(詳表1),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6項規定(預售屋紅單禁止轉售)之執行成本過高、亦欠缺實益,其正確做法應是落實本文所提相關配套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