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編纂存在形式法典化與實質法典化的模式之分。我國《刑事訴訟法》自1979年以來的三次修改,主要將規範調整與制度設計聚焦於形式法典化層面。基於形式法典化在體系性、周延性與實效性方面的不足,刑事訴訟法修改應當根據形式法典化與實質法典化的邏輯關係,以形式法典化為起點,從短期路徑和長期路徑兩個維度,漸進式地實現刑事訴訟法從形式法典化到實質法典化的法典化進階目標。在短期路徑維度,《刑事訴訟法》應當基於問題意識,消解形式法典化的現實局限,通過強化《刑事訴訟法》內部與外部規範之間的協調性、科學性與完備性,為實質法典化的體系建構創設基礎。在長期路徑維度,《刑事訴訟法》應當貫徹系統性與協調性的立法理念,通過統一價值觀念、精進立法技術,從價值到形式再到結構保證刑事訴訟法規範內部的邏輯自洽,並妥善處理傳統司法與數字技術、本土規範與涉外法治之間的張力關係,推進刑事訴訟的現代化轉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