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他性是財產權的本質特徵,其作為財產權“本權權利”實現的法律基礎與前提條件,是財產權發揮稀缺資源配置作用的決定性因素。構建數據產權制度的核心命題是確立以數據為客體、以有限排他性為本質特徵的數據財產權。除交易成本過高等特殊情況外,法律原則上應當為數據提供財產規則保護。在非交易場景中,應當將排他策略作為確定數據保護邊界的基本方法。在交易場景中,相較於事實控制保護模式,財產權保護模式可以為數據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護。在規範層面,身份認證與訪問控制構成數據財產權的第一道保護邊界,爬蟲限制措施構成適用於公開數據的第二道保護邊界。當他人未經數據處理者同意侵入數據財產權排他性的保護範圍利用或干涉數據時,數據處理者可以行使返還數據、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請求權。基於他人民事權益的法定限制與基於公共利益的法定限制構成數據財產權排他性受法律限制的主要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