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實施需要科學處理法律規則與交易習慣的關係,形成具有現代性的交易習慣適用機制。交易習慣在司法裁判中存在不同的功能指向。實務中,應精准定位交易習慣在裁判中的角色,理順不同習慣的適用場域與方法。交易習慣作為事實認定依據時僅發揮證據功能,不具有規範約束力,更不能替代價值層面的嚴肅論證。交易習慣作為裁判依據時,與法律規則之間並不存在固定的適用位階。實務中,應跳出“惡習/良習”的簡單二分,在深入審查案涉交易習慣實質合理性的基礎上,對多元法源進行理性篩選。除補充或細化成文法律規則外,交易習慣還可以例外地發揮法律修正的功能。法官以交易習慣修正成文法律規則時,應充分衡量法律規則修正的需求強度以及習慣造法的社會經濟效應,為交易習慣的適用提供充足的理由,以提升交易習慣的司法適用水平和相應裁判的說服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