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深化改革是新時代國家治理的鮮明特徵。中央通過授權的方式調動地方改革的積極性、主動性,不僅是一種立法活動,也是一種治理選擇。中央授權地方制定專門的地方性法規、授權國務院在地方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分別創設了專門性的立法權和差異化的行政權。這些法治方案體現了不同的改革思路和治理目標,塑造了中央以法治方式推進地方改革的授權改革模式,形成了“中央依法授權—地方合法改革”的治理機制。中央依法授權體現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實施憲法的創制性特徵,地方合法改革體現了地方法治運行原理。面對改革和法治之間的內在張力,授權改革模式還存在進一步調適完善的空間。在結構上,應當建立以合理性為中心的授權標準,中央可以按照不同治理目標選擇相應授權工具,推進不同力度的改革;在過程中,應當完善中央主導、地方協同的改革機制,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識,加強過程監督,以及完善地方改革的成果衡量和經驗擴散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