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是純粹經濟犯罪,財產權並非其保護法益。合同詐騙的不法本質在於,行為人預期嚴重不履行合同義務,卻誘騙被害人履行合同義務,從而對以合同為載體的交易信用產生破壞,降低一國市場中合同履約環境的總體評價水平及相應的履約保證功能。故而合同詐騙罪的保護法益是交易合同信用。以此為基礎,應將不法評價落點從“財產”轉向“合同義務”,並以“預期嚴重不履行”為核心,將合同詐騙罪的基本構造重述為: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或隱瞞自己預期嚴重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對方當事人(對行為人嚴重不履行合同義務)產生認識錯誤-->對方當事人基於認識錯誤履行合同義務-->行為人拒不履行對應合同義務。通過重塑合同詐騙罪,其與詐騙罪之間並非法條競合而是想像競合關係,合同欺詐是否成立合同詐騙可根據“新基本構造說”認定,從而解決罪量倒掛和刑民界限難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