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管轄權兼具國際法與刑事法、程序法與實體法的多重屬性,跨國犯罪刑事管轄權衝突的成因與協調方法均體現出顯著特殊性。除國際懲治性公約的推動作用外,“域外管轄屬地化”的擴張與刑事“合法性原則”的缺位,更直接促進了國家間刑事管轄權積極衝突的形成。無論是刑事訴訟法的“一事不再理原則”、國際公法的“禮讓原則”、還是國際刑法的“管轄權分級”、國際私法的“外國法適用”,乃至晚近實踐中的“跨國協同解決”等方法,均不能充分應對此類衝突。在我國跨國犯罪活動持續增多的背景下,需綜合考量併合理運用相關協調方法,通過修訂《刑事訴訟法》等制度安排,為我國在與他國的刑事管轄權衝突協調中做好“競爭”與“合作”的雙重準備,進而堅定維護並妥當行使我國的刑事管轄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