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覆議申請人資格在理論與實踐上向來趨同于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的演進,對此需要反思。原告資格判定以個體權利保護為主要取向,系法院於權力分工下對自身角色合理定位的結果。行政覆議與行政訴訟銜接並不意味著兩者相關內容毫無二致,否則有損兩者固有的功效。簡單套用原告資格以判定申請人資格,可能導致合法權益要件認定過窄、利害關係把握不足且對於私益、公益的保護均無法達到足夠的水平。未來,應結合行政覆議作為內部監督機制所具備的特性,基於法律關係靈活解釋利害關係;既解決個案爭議,又通過澄清法律來拘束行政行為,切實提升行政覆議的監督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