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的法律史學,既不能僅作為歷史解釋而淪為法釋義學的附庸,也不應僅著眼于一般史學的因果描述而喪失規範性,更不能陷入歷史哲學的空想。避免滑入這些窠臼的出路,是以法制度史的方法為切入點,並通過一般史學的方法進入制度規範的歷史語境之中,分析其中的因果關係,再結合思辨和想像,進而生產一般法理論。從法律史到法理論的飛躍,這一過程會面臨來自自然主義的批判,即經驗事實與價值規範之間的認識論鴻溝。並且,法律史生產的法理論的規範性是有限不自足的。但是,法律史學仍可以從具體或抽象的法律問題出發,通過一般史學和哲學思辨的加持,來提煉、推導中觀乃至宏觀的一般法學說或理論。借助比較法律史的視野和法律史與法理論之間的交流對話,普遍法律史的空想和法制度史的“現代主義”有望被克服,法律史的法理論生產由此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檢視、修正和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