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權益與數據產權關係闡釋的前提是在承認人格利益專屬個人的基礎上明確個人數據財產利益的歸屬。個人數據財產利益由數據主體與處理者共同生成,並分別形成縱向和橫向共生關係。基於個人數據財產利益的“共生機理”,數據主體與數據處理者之間的關係應從“對立競爭”轉向“雙向依賴”,權益位階應從“絕對優先”轉向“同步生成”,調整模式應從“排他賦權”轉向“治理規範”。由此,個人信息權益與數據產權是將個人數據的不同利用權能分別賦予數據主體與處理者形成的兩項平行權利。數據主體可通過個人信息權益實現個人數據財產利益的管理,數據處理者則因合法處理行為享有包括持有權、使用權、經營權等在內的數據產權。針對個人信息權益與數據產權的衝突,一方面應通過限縮同意撤回權的適用條件、細化刪除規則並引入匿名化替代機制,協調數據未轉移時的衝突;另一方面可依據轉移目的合法性約束轉移權行使,並以處理方式實質性變化或特別約定作為目的變更認定標準,協調數據轉移時的衝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