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轉讓中,出資義務隨股權轉讓而當然轉移給受讓人。基於資本充實和出資義務的組織法強制性,轉讓人不因股權轉讓而免除責任,這比股權轉讓需公司同意的規則更為合理。基於風險控制理由,轉讓人承擔責任具有正當性且有較大的制度收益,該理由也決定了轉讓人承擔補充責任而非連帶責任,這有助於協調資本充實和股權轉讓自由。轉讓人惡意和公司債權人的信賴並非轉讓人承擔補充責任的基礎,具體適用中無須考慮這些因素。轉讓人的補充責任意味著轉讓人享有先執行抗辯權,該抗辯權的具體適用問題可參照關於一般保證人享有抗辯權的規則予以解決;轉讓人也享有追償權。股權多次轉讓中,同樣基於風險控制理由,所有前手從後到前依次承擔補充責任。 |